来源: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规划与质量监控办公室
时间: 2014-11-12 08:00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教育规划纲要以及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推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科学化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 号) 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教思政厅〔2011〕5 号)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其他类型高校可参照执行。各校制定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请及时报送我厅思想政治教育处。
附件: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附件: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基本建设标准
(试行)
目 录
一、总则
二、组织与管理体系建设
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四、心理健康知识宣传
五、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
六、个体心理咨询
七、团体心理辅导
八、网络心理咨询
九、电话心理咨询
十、朋辈心理咨询
十一、心理危机干预
十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效果评估
第一部分 总 则
1.1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的含义
本标准中所指的心理健康教育是指通过课程、讲座、各种知识宣传形式,旨在促进高校全体大学生和研究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增强社会生活适应能力的专门教育,而不是指为心理学和教育学等专业开设的心理类专业课程。本标准中所指的心理咨询是指为那些有心理问题、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的学生所进行的专业性的各种形式的个别心理辅导。
1.2适应对象与分类
本标准原则上适合于普通高等学校(含职业技术学院、民办或私立学院)。本标准所指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对象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和大专生。各类学校应针对不同层次的教育对象和不同学制的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重点、时间安排和教育方法上有所区别。民办高校可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酌情调整本标准部分条款的执行形式。
高校教职员工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评和心理咨询工作可以统一划归到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中心和校医院,鼓励人事部门、工会和妇联等组织积极开展教职员工的心理健康教育,并安排必要的经费为有需要的教职员工进行心理测评和心理辅导。
1.3 标准执行要求
各高校应按本标准要求积极进行基本条件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基础较好的学校应力争在本区域内发挥辐射与引领作用,成为区域内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训与督导的示范中心;凡未达到建设标准的学校,要加大投入力度,力争在3年内基本达标。经检查验收,对于建设水平达到示范中心和基本达标的学校将分别予以挂牌公示和适当奖励,并采取目标管理与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
1.4 定期检查督导机制
省教育厅每年将组织对全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项检查督导,并重点现场抽查20所左右的学校,检查督导的结果将予以公示。
第二部分 组织与管理体系建设
2.1 心理健康教育组织与管理体系的基本构成
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是指为实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目标而专门建立起来的教育机构和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平台。心理健康教育的管理体系是指与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相关的组织与部门之间的管理权责和领导从属关系。
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应有合理的结构设置,按职权和管理层次可以分为学校、院系和班级几个层次。学校一般应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中心,院系设置二级心理辅导站,班级和宿舍设置心理健康委员。
2.2 心理健康教育与管理组织的职责划分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心理健康教育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计划,统筹协调专业人力资源、落实场地和专项经费,组织业务培训,听取和审议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汇报,领导与组织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计划,科学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和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个体心理咨询和团体心理咨询,进行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负责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网站建设与报刊资料的编辑;负责指导朋辈心理咨询员的培训和管理;代表学校作为集体会员参与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业委员会工作。
院系心理辅导站的职责是:开展有关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个案一般心理问题的辅导,组织团体或班级心理健康活动,结合专业特点开展新生适应性教育和毕业生择业心理辅导;针对群体性的心理问题积极开展团体辅导;负责将有严重心理问题或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及时转介到学校心理咨询中心;负责所属院系班级和宿舍心理健康委员的培训与管理。
班级和宿舍心理健康委员的职责是:针对班级的具体问题主动开展相关的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帮助新同学尽快适应大学环境,及时将发现的异常情况和危机事件报告给辅导员,协助辅导员及时处理同学中的各类心理问题,积极开展朋辈心理辅导,积极参与心理危机干预中的精神支持和安全监护工作。
2.3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管理
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实行垂直结构管理,即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最高负责人,学生处为主管部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为主要执行机构,学校医院(或医务室)、保卫处为协调部门,院系辅导站和班级心理健康委员为基层事务执行者。
为了统一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保证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避免观点、信息和工作上的冲突,学校应对校内思想政治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团委、关工委,心理学等相关院系的师资和相关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和统一管理,避免学生在学校内多个咨询机构重复或交叉咨询,导致咨询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2.4 各级组织机构的构成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应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就业指导中心、研究生处、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学校医院(或医务室)、保卫处、团委、宣传部、宿舍管理等后勤部门、各院系相关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可设秘书长一人。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可同时设置心理健康教研室(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中心的专业人才队伍应由心理咨询、医学、教育学专业等相关人员组成,注意人员组成的性别和年龄结构;学校应至少聘请1名有专业水准的心理学专家,定期开展案例督导,指导中心的业务工作,为咨询人员的身心健康和职业操行提供专业支持。中心设主任一名,可视具体情况设置副主任1-2名。
院系心理辅导站人员应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辅导员、心理健康教师和兼职朋辈辅导员组成。院系心理辅导站站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兼任。
班级心理健康委员应由乐于助人,心理健康,经过专门培训的在校大学生担任,一般视班级规模配置2-4名,男女配置比例合理。
2.5 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机构的基本条件
人员保障: 在校生规模1万人以下的高校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1万人以上的高校,按照5000:1的比例配备专职教师。
专项经费:学校应按在校生每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每年不少于10元的标准做好专项经费预算,保证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的正常需要。
办公场所:应保证办公室、个体咨询室、心理测量与档案室、团体心理辅导等专用工作房的配置。办公室应配备专用电脑、专业心理测量软件、专业书籍、热线电话等基本的办公设备。
2.6 制度建设
学校应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职业道德、个案咨询、心理测量与档案管理制度等。所有制度要张贴公示并发至各基层单位。
第三部分 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3.1 专业队伍建设的内涵
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必须贯彻全员教育的原则,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队伍建设不应局限于少数专业人员。广义上应包括专职人员、兼职人员、校外聘请的专家和大学生朋辈辅导员等义务工作者。学校应将建设一支由专职、兼职专业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职业化的队伍作为长期的任务。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是一项思想性、科学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此,相关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
3.2 心理健康教育人员的条件
3.2.1 思想品德好、职业道德感强、业务熟练、心理素质好。
3.2.2 持有心理学、医学、教育学、思想政治工作等相关专业的学历。
3.3.3 已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3.3 心理咨询专业人员的条件
3.2.1爱岗敬业,品行端正,自我察觉能力和心理调适能力强。
3.2.2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硕士或以上学位;或具有以上专业的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医务人员。
3.2.3 已获得国家心理咨询师三级或以上资格证书;或经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系统培训并获得上岗证。
3.2.4知识与能力要求:系统学习并掌握普通心理学、发展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健康与变态心理学、心理评估与诊断学、心理咨询学和职业道德与法律等相关知识。要求具备较好的观察能力、理解能力、学习能力、思维能力、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自我控制能力;具备撰写正规案例报告、进行摄入性谈话、评估和诊断、危机干预、心理问题咨询和精神性疾病鉴别诊断的业务能力。
3.2.5 凡未获取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和上岗证者,不得在高校心理咨询机构中与学生建立咨询关系,不得为学生进行个别心理咨询。
3.4 督导与培训
为保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质量,防止专业人员的资源枯竭和职业倦怠,预防职业道德问题,省教育厅每年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省内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专业督导;各校也应经常组织开展校内的专业督导活动。
学校的专职心理咨询人员每年必须接受2次专业督导和不少于40学时的业务培训,积极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的继续教育学习。凡一年内未参加任何继续教育和督导活动,并未按时注册者将取消其上岗资格。
学校应有计划地组织全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心理健康专题培训,尤其是对主管学生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辅导员、班主任、本科生和研究生导师、宿舍管理人员,对上述人员每年的专题培训不少于一次。
3.5 职称晋升与考核
学校要合理解决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与心理咨询师的工作量考核和专业职称的评聘问题。专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序列,设有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等教学研究机构的学校,也可纳入相应专业序列。专兼职教师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活动应计算相应工作量。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应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统一管理,计算工作量,并与其他教师同工同酬。
第四部分 心理健康知识宣传
4.1 心理健康知识宣传的原则
4.1.1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工作是校园内的隐性课程,具有潜移默化的教育效果,对于营造良好的校园心理健康氛围具有重要的作用。学校应高度重视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工作的投入和创新,保持宣传工作的经常化,强化其针对性和时效性。
4.1.2心理健康知识宣传的知识内容既要遵循心理学、医学和教育学的一般原则,也要因时、因地、因对象而异,充分考虑到多元文化的差异性,紧密结合学校的特点和教育对象的实际需求。禁止任何人在大学校园内传播伪科学和迷信的东西。
4.1.3 心理健康知识宣传的关键是其实效性和可及性[i],学校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在全体师生中普及基本的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对心理卫生知识的知晓率和心理健康意识,避免一切走过场和形式主义的做法。
4.2 心理健康知识宣传的形式和内容
4.2.1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工作是指通过讲座、报告会、墙报、校报、网络、广播、文娱活动等多种形式所进行的,以传播心理健康知识为目的的各种表现形式。
4.2.2 学校必须建立的宣传形式有:在固定的场所至少设置一个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栏;至少设置一部咨询热线电话;编辑发行一本(份)宣传报纸;在学校广播台开办一个心理健康教育栏目;设置一个可用于交流和咨询的网站;设置一个咨询信箱;在世界精神卫生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月、新生入学期间举办心理健康知识普及讲座。
4.2.3 心理健康知识宣传的内容:主要有关大学生的自我意识、人际关系、学习成才、交友恋爱,职业规划和择业就业、人格塑造等具有代表性的健康心理问题和预防精神疾病方面的知识。
4.3 心理健康知识宣传的效果评估
4.3.1 心理健康知识宣传的效果应以师生对心理卫生知识的实际知晓率和普及率为评价的标准。
4.3.2 知晓率的计算方法是:先用规范设计的知识问卷对被检学校的师生进行随机抽样测评,再计算合格人数;知晓率等于被抽样调查对象的心理卫生知识知晓的合格人数占被测查对象总人数的百分比。普及率的计算方法是:完成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人数占全体学生的百分比。
4.3.3 普及率和知晓率的评价标准为: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学生覆盖面达100%,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为优秀;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学生覆盖面80%以上,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为良好;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学生覆盖面60%以上,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60%以上为及格,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学生覆盖面60%以下,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60%以下为不及格。
第五部分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
5.1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含义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是指面向所有在校大学生所开设的,为提高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增强心理素质,学习心理调适、应对挫折和环境压力的能力而设置的教育形式。它包括必修课程、选修课程、讲座和各种相关的活动形式。学校中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等专业所开设的专业性的心理类课程不属于本标准所指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亦不能统计为本课程教学时数。
5.2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内容
心理健康教育应体现全面系统、全程教育的精神,课程内容要涵盖大学生活的所有主要方面,不能因为教师的个人兴趣、选用教材等原因而只涉及其中的少数领域或某些技能。规定的心理健康教育内容必须包括:大学生生活的心理适应、心身健康问题、需要与动机、学习心理、人际关系、自我意识、人格发展、情绪与情感、性心理、心理危机问题、网络心理与行为问题、精神疾病的识别与防治、职业生涯的规划和择业就业问题等。
5.3 心理健康教育的对象、课程类型和学时数
心理健康教育的对象是指所有在校的大学生和研究生,无论专业和学制如何,均应接受心理健康通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必须设置为必修课程,总时数规定为18-36学时,1-2个学分。
5.4教材选用标准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所使用的教材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全书思想和观点符合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方针和政策;介绍的心理健康知识和保健技能是学术界公认的,而不是极端个人和有争议的学派观点;内容系统全面,而不仅仅是关于某一方面的话题或技能;由集体编写而不只是个人的专著;由国家、省级和高校出版社出版;有教育主管部门或权威人士组成的委员会审定。
为保证教学质量,学校应尽量使用规划教材或校际之间合作编写的心理健康教材,教材应配备有相应的教学网站或多媒体教学资源科或教师用书的支撑。
5.5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形式和方法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教学形式和方法应该符合大学生心身发育的规律和特点,遵循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做到形式多样有趣,使讲授与讨论、观看影视资料和各种行为训练、角色扮演、游戏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要将知识学习与学生操行考核结合起来。
5.6 心理健康课程的教学与科研管理
学校教务部门要将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统一纳入学校教学管理体系,下达教学任务,编写教学计划和进度表,进行常规的教学督导和教学质量考核,计算教学工作量并享受相应的课酬;鼓励教师不断创新心理健康与心理咨询的内容与形式,科研部门应将心理健康教学与心理咨询研究纳入学校教学科研立项和评奖的管理体系;人事部门应按心理健康教育课时数进行教师人员定编和评聘,为专、兼职教师提供进修学习的机会。
第六部分 个体心理咨询
6.1 咨询工作原则
6.3.1坚持科学工作的原则。高校心理咨询工作必须以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和医学等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科学规律,禁止宣扬宗教、迷信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6.3.2 坚持保密原则。心理咨询人员有责任对来访者的来访事件、姓名等个人资料、咨询内容、测量结果、治疗方案等予以保密。若个人咨询资料被用于学术研究或校方领导及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了解情况时,应确保来访者的隐私等民事权不受侵犯。当来访者的行为可能对其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时,咨询员有责任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当学生毕业离校后其心理健康档案在保留三年应予以销毁。
6.3.3坚持积极关注和精神支持的原则。咨询员应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尊重当事人,热情接待来访者,积极关注当事人成长的潜力,适时、适度共情,认真耐心倾听,真诚一致。
6.3.4坚持价值中立原则。对来访者以及与其心理问题相关的矛盾双方的各种个人风格、价值观、个人信仰,心理咨询师不应予以倾向性的批评,而无论这些观念是否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相冲突,但心理咨询师可以就上述问题与来访者进行平等的讨论。
6.3.5 坚持至善的原则。心理咨询应以来访者为中心,一切为了来访者的心理健康的发展;在给予来访者精神支持的同时,亦不能伤害与来访者有矛盾的其他人;不代替来访者作价值选择。
6.3.6坚持行为有度的原则。心理咨询人员应该认识到心理咨询的功能、心理咨询的目标、心理咨询的时间和地点都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心理咨询师不应代替来访者做出任何行动的决定,或使来访者对咨询师形成心理依赖,咨询师不准与来访者发展咨询以外的其他非正当的交往关系。
6.3.7坚持知情同意的原则。在实施有关人格测量、智力测量、情绪评定、心理健康评估等心理测量时,均应向被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作用及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向受试者客观解释测试结果,不得夸大心理测试工具的效用,避免测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心理暗示等副作用。
6.3.8在确定心理咨询目标和实施心理治疗前,咨询员应就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预期目标、采取的方法、咨询的次数与时间安排,以及可能的结果与来访者达成一致的协议。若治疗属研究性或试验性的,必须经当事人知情同意。
6.3.9心理咨询工作者应积极与同行和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高校心理咨询员能处理的问题范围是:一般性的心理问题或发展中的健康心理问题。当咨询员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评估为精神病性障碍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并积极转介给医院或其他专业机构。心理咨询工作者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贬低同行和其他机构的工作。
6.4 心理咨询的基本程序
个案心理咨询应该遵循以下基本程序进行工作,不得随意减少必要的工作环节:①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通过摄入性谈话全面收集来访者相关的个人资料;②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进行评估与诊断;③协商确定咨询方案与咨询目标;④实施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⑤评价咨询效果;⑥结束咨询与巩固效果。
6.5 咨询记录要求
每次做好心理咨询记录是必要的,咨询记录是重要的科研和法律依据。要在咨询中和结束之后及时完成,并整理存档,注意保密。咨询记录应尽量用统一的记录本,标明咨询的准确日期、地点、咨询经过的时间、咨询的主要内容、评估与诊断、咨询方案或其他处理措施等。咨询案例报告督导的基本格式参照国家心理咨询师的相关规定执行。
6.6咨询收费
在高校内为本校在读学生所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一律不准收费。如开展对外服务或跨校服务,可参照省财政(厅)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部分 团体心理辅导
团体心理咨询或团体心理辅导都是指由一位或两位咨询员对数位受辅者进行的咨询或辅导的一种方式。前者偏重于以某种特定的心理问题为中心而临时组建的团体,效果属于治疗性的;后者则以原班级为基础,重在平常教学,效果是教育性的。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团体咨询分为:结构式与非结构式团体,自助团体和支持性团体,封闭和开放式团体等几类。本标准中不对这些团体的差异作严格的区分。
团体心理辅导的目的主要是利用由众人形成的社会情境和团体成员的互动、互知、互信增进咨询效果。团体成员之间能讨论他们彼此之间的相互察觉,及察觉的反馈,有助于经由别人的视角来重新审视自己。团体咨询具有教育、发展、预防及治疗多种功能。这些功能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在咨询过程中共同发挥作用。